乐安县交通事故肇事车主破坏现场不受处罚

本人于2021年11月28日08时20分许,驾驶二轮摩托车至乐安县牛田镇水南村横木组路段时,丁某的农用车(自卸低速货车)违规停在238国道弯路边(没有设置任何提示或警示牌),因避让不及,撞到农用车受伤及两车受损(摩托车灯撞碎,农用车后侧撞痕)。
本人昏迷清醒后,肇事农用车已被暗中开走,事故现场被破坏。现场旁作业的民工,看到当时有一辆挂车经过,“猜测”可能是挂车撞到的。事故现场的肇事农用车未提。只因为他们和农用车都是在一块做事的,怕对农用车有影响,错译才说时挂车碰到我,其实并不是这样。
交警到场后,判定摩托车追尾,全责,没查的必要。
但在事发前本人已察觉到挂车从侧后方超车经过,有意靠边避让。且事发前该位置,朝阳照射,加上山体阴影,又是弯道,视线有所受阻,还作出了减速,不可能会与挂车追尾。只能猜测可能是挂车转弯时发生刮蹭撞到。
事后赶到的亲属,为追查事故真相,向事故现场旁作业的民工了解事发时的情况,询问嫌疑挂车外形,并询问报警人(肇事车主)报警时间。
为卡时间段调监控排查嫌疑车辆,该段有录音,大致内容是:了解完事发时的情况及嫌疑挂车外形后,去询问报警人(肇事车主)时,旁边作业的民工说报警人(肇事车主)不在现场,他也不晓得,是被叫过来的。便向报警人(肇事车主)查询报警时间,其在8点23分打了个电话给丁志荣,要他报下警自己没报过,后面又自己打了个。【这上传不了录音,录音可提供】
亲属在事故现场找寻撞落的头盔,未找到。本人头盔在事故现场无故失踪。
后经多方侦查,通过经过的公交车车载录像,查到停在事故现场的农用车,才确定此次事故系丁某(报警人)将其农用车停在路边作业时,陈某(本人)驾驶摩托车撞到农用车后部。
乐安县交警大队作出第36102512021000038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丁某破坏事故现场,躲避责任作出处罚。
本人及亲属于12月30日上午至乐安县事故处理中队,要求依法查看公交录像,对破坏现场一事的解释,确认复核事宜及其它事项。
公交录像显示有辆农用车停在事故现场,有个人影向此处张望。【录像仅限查看】
交警对破坏现场的解释大意是:肇事车主不在现场,是被叫来的。事故现场旁边作业的民工因角度问题,以为是经过的挂车撞的。肇事车主怕惹麻烦,把车开走。
之后提交的复核申请,维持原判。
该事故认定中,肇事车主可因推说不在现场,就能借口旁边作业民工的“猜测”,怕惹麻烦,视事故现场的痕迹不顾,把事故现场的肇事车开走,撇掉关系,破坏现场,躲避责任,造成后续多方为侦查出事故真相,耗费大量精力,而其却不受处罚。
在肇事车主开走肇事农用车,事后追查时有意隐瞒事故现场的肇事农用车,“猜测”摩托车与挂车刮蹭的情况下,要不是监控技术手段的进步,事发时路过的公交车车载录像录到事故现场的肇事农用车,事故真相就难以查清。
恳请上级“五型”政府明察,莫让观念跟不上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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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江西日报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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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抚州市乐安县
关于网友反映“乐安县交通事故肇事车主破坏现场不受处罚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做如下回复:
2021年12月28日,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610251202100003891号),认定当事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负次要责任。2022年1月4日,陈某提出复核申请。2022年1月26日,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本次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责任认定公正。决定维持第36102512021000038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案办理过程和结果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如依然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
经 办 人:张**
职 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长
联系电话:0794-659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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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江西日报邓帆
抚州市乐安县“五型”办:
有网友通过问政江西平台反映“乐安县交通事故肇事车主破坏现场不受处罚”等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五型”政府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平台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函(2019)6号】,现将相关帖文转办你处,请对帖文信息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期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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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问政江西》栏目组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乐安县“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