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南方医阮蓉江院区征地补偿未果

海丽家具2022-02-13 14:58:54

南方医阮蓉江院区征地补偿未果,望政府早点解决,现在在施工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

尊敬的网友:

收到你们在问政江西平台反映“土地补偿未果的问题”,提交的《关于洋山申氏先祖域地征地补偿的申诉报告》已收悉,我镇高度重视,组成专门工作组调查核实此事,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因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赣州医院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洋山村、潭东镇东坑村及赣州市畜牧研究所部分土地,你们所反映的黄泥岭地块也位于该项目范围内。针对你们反映的情况,工作组经调查、走访、取证、调阅原始资料,情况如下:

1963823日,原南康县潭口区潭口公社、龙岭公社、东坑公社、五村公社、上元公社与原赣南地区畜牧良种繁殖场签订了交接协议书,潭口区畜牧场的土地、房产、人员等全部由地区畜牧良种繁殖场接管,并对潭口、龙岭、东坑、五村、上元五个公社给予了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5万元整。自1963年接管以来,对四周边缘的土地未充分利用,并在该所养殖场西南方向砌起了围墙,由于对围墙外的几十亩土地于管理,导致部分村民误认为围墙外土地属村小组集体土地,认为可以在此开展种植农作物、树木和建房、建坟。

198663日,原南康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批转<上坝村民小组与田庄上村民小组山林纠纷的调查报告>的通知》【康政字(1986)30号】,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中载明:1、“根据县委康总字(1981)70号文件精神,对于划入地区畜牧研究所的土地,不得重发山林执照给任何集体和个人,已发的应一律作废。由潭口、潭东乡认真进行清理,凡错发的乡政府收缴上交县林业局销毁。2、……005618号山林执照……这四至界限正是地区畜牧研究所的范围内,005618号山林执照应作废。由潭口乡政府收缴上交县林业局”。3、凡此征用给地区畜牧研究所的土地。非经畜科研究所同志,任何人不得占用,不得在其范围内开荒耕种或建房等。4、这块山的树,山林权属畜牧研究所,归畜牧研究所所有,由畜牧研究所自行处理……

1988825日,原南康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地区畜牧研究所与潭口乡代围村土地纠纷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康府字〔1988125号)。19881117日,原南康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地区畜牧研究所与潭口乡代围村煤站地段界址的处理决定》(康政发〔198850号),载明:“煤站地段的土地纠纷,应以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的交接协议所确定的界址为基础,……对代围村有关村民在煤站北侧围墙外葬坟的问题,……其坟可维持现状……”。198932日,原南康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畜牧研究所四邻界址的处理决定》【康府发(1989)15号】,载明:畜研所的四邻界址,煤站地段以县政府《关于地区畜牧研究所与潭口代围村煤站地段界址的处理决定》(即康政发〔198850号文件)中确定的界址为准,其他地段的界址,以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原地区畜牧良种繁殖场与原潭口区所属五个公社(潭口公社、潭东公社、龙岭公社、上芫公社、王村公社)交接协议书所确定的四邻界址为准。上述乡(镇)的有关集体单位和群众在畜研所界址内占地建房、植树、载种农作物等问题的处理,按县政府《地区畜牧研究所与潭口乡代围村土地纠纷调解会议纪要》(即康政发(1988)125号文件)精神以及根据该《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2009115日,原南康市潭口镇洋山村上坝组、河边组、新屋组、老屋组、田庄上组向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山林权属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康林证字第0005622号”山林权证书所核定申请集体所有的黄泥岭50亩山地予以确权。20091127日,潭口镇洋山村洋山组、老屋组、河边组、上屋组出具《关于撤回我集体与赣州市畜牧研究所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声明》。20091211日,南康市林业局出具《终止审理通知书》。2009年12月14日,南康市人民政府康府文【2009】81号《关于赣州开发区潭口镇洋山村洋山、河边等四个村民小组与赣州市畜牧研究所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情况的报告》载明:1、双方争议的山林(土地)在1963年由原潭口区潭口东坑、龙岭、上元、王村划拨给了原赣南地区畜牧良种繁殖场(即现在的赣州市畜牧研究所),有原始交接协议书可证明。2、1990年,根据原南康县政府康府发【1988】50号文件精神并按1963年交接协议书及原南康县政府康府发【1989】15号文件规定的四邻界址,……对赣州市畜牧研究所的土地权属范围绘制了“赣州地区畜牧研究所地形图”……,该所还办理了证号为康国用(90)字第1116-31-0000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争议的山林在1963年交接协议书及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3、现争议的山林自赣州市畜牧研究所接管以来,一直在经营管理,分别种过牧草和果树……。4、潭口镇洋山村四个村民小组在调处申请书上主张争议山归其所有的法律依据为其持有1983年的一张康林证字第0005622号山林权证书,经调查,该证属错误发证……

根据调查的结果,基本可以认定你们反映的黄泥岭地块在《康林证字第0005622号》山林权证书范围内,该山林权证书在2009年已被南康市人民政府认定为错误发证,应废除销毁。你们反映的黄泥岭地块在赣州市畜牧研究所国有土地证载面积范围内,赣州市畜牧研究所同时提供了该部分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该地块权属属于赣州市畜牧研究所。

感谢你们对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若你们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咨询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97-6651301)。

 

 

                   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回复时间:2022-03-04 18:03:33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问政江西》栏目组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蓉江新区“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2-02-14 16:45:42